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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静说法丨保时捷肇事不救人先换车牌,司机为啥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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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段视频在网络上流传:一辆摩托车在山路上正常行驶,后方一辆保时捷汽车在弯道超车的过程中将该摩托车撞倒,而司机接下来的操作让人瞠目结舌。

原来,事故发生后,保时捷车司机并没有第一时间救助伤者,而是更换车牌,试图掩盖违法行为。这一行为被目击者拍摄并引发网络关注,不少网友称他“漠视人命”。

5月5日,浙江余姚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周某(男)驾驶未悬挂车牌的轿车在违法超车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摩托车驾驶员何某(男)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拿出随车携带的原车车牌进行粘贴安装。经医院诊断,何某左手臂桡骨下段骨折。目前,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5月6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宁波余姚市公安局一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该肇事司机起初安装的是一块黄色的装饰牌,并没有悬挂真正意义的车牌。周某安装这类装饰牌既是为了耍酷,也是为了防止电子警察拍摄,发生事故后不得不拿出实际的蓝色浙B车牌,逃避未悬挂车牌的处罚。

装饰牌样式(央广网发 来源:某电商平台)

此外,针对网上该肇事司机及车辆不止一次发生过事故的言论,工作人员表示,经警方调查核实,周某之前未有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其车辆于2024年10月8日上牌,与网传2024年8月的舟山撞人事故并无关联,并且两辆车为保时捷的不同型号。目前,警方已对造谣行为开展调查,下步将依法予以处理。

肇事车辆(央广网发 来源:余姚市公安局)

问题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曹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本案中,保时捷车司机周某有哪些违法行为?

曹琉律师:1.周某未悬挂车牌行为明显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周某在行驶过程中悬挂装饰牌,故意不悬挂真实机动车号牌,交管部门可以对周某采取扣留机动车,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9分的行政处罚。

2.周某在弯道超车的行为明显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之规定,周某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弯道强行超车,明显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也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周某驾驶高性能车辆超速行驶以及更换车牌逃避责任等一系列行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之规定,周某的一系列行为可能被认定符合“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其行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可以对其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区别?

曹琉律师:本案中,周某竞速超车,未悬挂车牌,主观上明显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何某左手臂桡骨下段骨折,伤情鉴定可能被评定为轻伤,尚不属于重大事故(导致人员死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本案导致的后果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要件,但涉嫌追逐竞驶,故警方以危险驾驶罪对该案予以刑事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等规定,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存在以下区别:

1.危险驾驶罪系典型的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法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哪怕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其行为也可构罪。交通肇事罪系结果犯,也就是说该行为必须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重大事故),并且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系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仍故意实施(如明知闹市区仍飙车竞速)。交通肇事罪系典型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持过失心态。

3.从客观行为上来说,危险驾驶罪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但法律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则行为本身危险性可能较低,但因过失造成了严重后果(如超速、闯红灯)。

4.从法律后果来说,危险驾驶罪一般处拘役1到6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交通肇事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作为驾驶员,开车时还有哪些看起事小其实事大的行为,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曹琉律师:1.喝点药酒/甜酒不算酒驾?(重点看血液酒精数据,与饮品类型无关,血检值达80毫克/100毫升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2.偷偷拉一趟危险化学品赚外快?(无资质车辆运输易燃易爆物品,且无安全措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3.酒足饭饱后,好兄弟深夜要回家,我大方把车子借给他开回去?(明知他人饮酒仍借车,构成共同犯罪。)

4.开车过程中时不时低头回对象微信、打手持电话、吃东西等分心行为?(分心驾驶,从拿起手机划开密码锁,到浏览一条新信息,眼睛至少要在手机屏幕定格2秒左右,如果车辆分别按时速20公里、60公里行驶,1秒钟就要跑5.6米和16.7米,从低头再到抬头,最快也要2秒,当发现前方有情况时,司机的反应时间是0.02秒,照此计算下来,车辆又要行驶出5到10米,这个距离在驾驶中是很可怕的,若因此造成重大事故,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5.多拉点人。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时,若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或规定时速(如超员50%以上、超速50%以上),即使未发生事故,也直接构成危险驾驶罪。

说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动静律师团解答,请留言告诉我们。在下一期节目里,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见解。

《动静说法》,值得信赖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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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黔 刘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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