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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 | 曝光!2024年黔西南州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黔西南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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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记者从2025年黔西南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暨“共筑满意消费”年主题座谈会上获悉,黔西南州发布2024年度全州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兴义市某酒楼强制收取餐位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4年1月,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某酒楼就餐结账时,实际消费119.78元被反向抹零至120元,还被收取6元餐位费。

执法人员核查后,确认情况属实。该酒楼未事先告知消费者,强制收取餐位费,违反《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采用“四舍五入”结算,在标价外加价,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该酒楼的上述违法行为,兴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酒楼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案例警示经营者,要遵守价格法规,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尊重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同时提醒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保留凭证,理性消费,遇价格违法及时举报。

案例二  安龙县某冷冻食品商行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12月20日,安龙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安龙县公安局对安龙县某冷冻食品商行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鲜肉香菇水饺共4件(20袋/件×500克/袋)属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1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安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鲜肉香菇水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用过期食品可能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本案警示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意识,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及生产经营全过程规范管理,严禁经营采购腐败霉变、掺假掺杂、来源不明、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  册亨县某烤鱼店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1月30日,册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反映,册亨县某烤鱼店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店内商品未明码标价。

执法人员核实后,确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该烤鱼店内商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该烤鱼店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册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案例警示经营者未及时明码标价会导致价格信号失真,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 。本案中,当事人因商品价格变动原因,未在所销售的食品上及时明码标价,容易导致消费者因不了解真实价格而以较高价格购买商品或服务,结账时发现实际价格与预期不符而产生消费纠纷。

案例四  普安县某药房经营劣药案

2024年10月,普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普安县某药房执法检查时,在中药饮片药斗中发现已开封销售的小天冬、龙眼肉、仙鹤草、谷芽各1袋,总重为1696g,货值132.47元,均已过期。

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当事人经营过期中药饮片,属销售劣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普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劣药,没收违法所,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过期药品隐患大,可能失效或产生有毒物质,患者服用后会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本案警示药品经营企业要提升法律、责任和质量管理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保障用药安全。

案例五  望谟县某美妆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9月,望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化妆店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某某美妆”店铺销售的化妆品,并无适用任何肤质的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套餐化妆品适用所有肤质功效宣称评价的证明材料,其行为已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望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提高警惕,甄别广告信息,不轻信夸大宣传,选择正规渠道消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六  册亨县某电动自行车经营店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6日,册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册亨县某电动自行车经营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3.4.2条规定。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册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其经营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仅破坏了本地电动自行车的营商环境,同时“超标”电动自行车更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本案的查处,对于警示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促使其提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以及安全管理意识,自觉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75号、76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  贞丰县某消防器材零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消防产品案

2024年3月11日,贞丰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贞丰县某消防器材零售店销售的消防水带(型号为10-65-25)进行抽检。发现该店销售的消防水带不符合《消防水带》GB 6246-2011标准有关条款要求,属不合格产品。

经核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消防水带》GB 6246-2011标准消防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贞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最小爆破压力等关键指标不合格的消防水带,会导致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漏水和耐压强度降低,在实际灭火过程中不仅无法起到扑灭火灾的作用,甚至会给救火消防人员带来严重安全隐患,本案有力督促经销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控消防产品进货质量关,对消防产品市场起到警示、威慑作用。

案例八  兴义市某汽车修理厂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4年11月6日,黔西南州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查某投诉称:其4月下旬在兴义市某汽车修理厂维修保养德国进口宝马X5汽车时,在该修理厂购买原装进口刹车片一套,价格1680元,该修理厂向查某承诺所购刹车片是德国进口原厂正品。到货后,查某发现该刹车片做工粗糙,商品标识不全,扫描该刹车片外包装盒二维码和条形码后未见产品相关信息,遂多次向修理厂提出质疑产品真假并要求退款的请求。商家坚称所购刹车片是原厂正品,拒绝退款。

经调查发现查某投诉情况属实。该修理厂不能提供刹车片来源及产品质量合格等证明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州消协组织当事双方调解,达成该修理厂对查某购买的刹车片予以退货,赔偿查某3000元的谅解协议。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修理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修理厂应守诺采用原装正品配件,并对维修项目或零部件进行质量保证,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次充好、骗取价款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九  兴义市某美容店预付卡转客消费维权案

2024年6月4日,黔西南州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其于2023年2月23日在兴义市某美容店购买面部美容项目预付卡,合计1980元。该店负责人胡某书面承诺,若美容店经营倒闭,王某未使用任何美容项目愿意全额退款,使用过的项目则愿意退还该项目剩余未使用部分的尾款。之后王某未去美容店消费。2024年2月初,胡某联系消费者王某称,因为经营不善,其美容店倒闭,现将客户转移到另一家美容店,消费者可前往该店进行消费,王某表示不同意,要求胡某全额退款被拒,胡某认为自己已经在积极履行合同约定,是王某自己违约,拒绝退款,消费者遂投诉。

经调查王某投诉情况属实。消费者协会组织当事双方调解,胡某认识自身错误,并及时将预付款退还王某。

本案是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案例十  兴义市某建材经营部屡次违约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兴义市消费者协会接消费者陈某投诉称:其于2023年12月3日在兴义市某建材经营部预定瓷砖,交订金5000元,12月17日确定砖样式后签订购销协议再次预交10000元,其余尾款约定在送货验收装修完毕后结算支付。同时,双方约定2024年1月10日把货物送到陈某家中,后陈某与商家多次沟通,商家屡次变更送货时间且屡次违约,至2024年1月24日仍未履约交货。陈某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商家,商家均未回复,且拒不退款也不提供货物。

兴义市消费者协会经调查,陈某投诉属实。并组织双方调解,商家认识到屡次违约行为的错误,当场向陈某赔礼道歉,同意退还预付货款。

本案中,商家的屡次违反与消费者的约定,并拒绝退款消费者货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来源: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王   曦

责编:王   军

编审:吴洪炳

编辑

刘泳林

责编

飞宇

编审

谢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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