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1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5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7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条例》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开展科研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人员反应强烈的问题,大力激发创新活力,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落实省委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注重将改革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区域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保障措施”等方面,强化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50条,对原《条例》8章48条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
立足贵州实际完善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体系。《条例》明确“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特色科技强省”这一目标任务。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并明确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具体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职能职责,共同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体系。《条例》结合贵州实际,在建立研究开发体系方面制定了统领性条款,提出聚焦构建富有贵州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人民生命健康、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需求,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体系。在基础研究方面,提出建立基础研究投入稳定支持机制,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在应用研究方面,提出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建立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在成果转化方面,针对过往科技成果转化审批流程长、管理程序复杂等问题,提出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针对科技成果所有权的问题,提出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围绕解决技术转移机构及人才队伍不足等问题,提出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单列考核和评价机制。
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条例》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发技术、产品,共同组建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流动到企业。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条例》提出,健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体系,大力发展新型创新主体。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学技术人员激励机制,对科技人员进行分类评价,明确不得仅以论文、称号、学历、奖项、项目作为评聘依据。
建立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机制。《条例》提出,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成渝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对接,深化东西部科技创新合作。扩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对外开放合作,鼓励、支持在黔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按照规定承担和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强化保障措施,营造科技进步良好生态。《条例》提出,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力度,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及中试基地等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其用地需要。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有关制度和举报投诉、信息公开、通报等工作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明确了可予以免责并结题,且相关组织和人员后续申请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项目及职称评聘等方面不受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