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5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内容如下: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保障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11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贵州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
二、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
三、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
四、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改)
五、贵州省公民兵役证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修改)
六、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黔府发〔1994〕76号发布,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改)
七、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贵州省林业厅以黔林动字〔1993〕018号发布;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第133号、第162号修改)
八、贵阳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发〔1992〕42号发布,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修改)
九、贵州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黔府办发〔1992〕60号发布,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修改)
十、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定(黔府发〔1991〕21号发布)
十一、贵州省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黔府〔1988〕74号发布,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第107号、第119号修改)
本决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