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百万粉丝网红“是小念噢”
疑似遭到勒索后
自杀去世的信息
引发网友关注
5月11日凌晨,拥有149万粉丝的抖音账号“@是小念噢”发布视频称,该账号博主真名叫孙某,“已于2025年5月10日23点,在成都自杀去世,其账号已交由亲友管理……”。
疑似孙某的亲友在评论区称:“她的遗书,她的手机里(令人)发指的聊天记录,她是被逼死的,遗书以及聊天记录里,对方想勒索130万元人民币,我们很是心痛,说不要钱的时候,人都已经被逼死了。”
众多网友被这个离奇的消息震惊了,这是真的吗?
等到5月12日,该条视频已无法查看。
5月13日,成都锦江公安发布警情通报:
2025年5月11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某自媒体账号发布信息称该账号博主“于2025年5月10日23时在成都自杀去世,账号已交由亲友管理”,该账号在评论区发布“对方想要勒索130w人民币……人已经被逼死了”等信息,引发社会关注。
该局高度重视,迅速开展核查工作。5月11日,民警通过电话及视频连线确认该博主孙某(女,18岁,安徽芜湖人)并未自杀。为回应舆论关切,确保公民人身安全,5月12日,民警前往外省与其本人见面,就相关情况展开调查。
现查明,孙某因一时冲动,故意编造“自杀离世”虚假信息发布至网络,并冒充亲友在评论区自导自演跟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孙某的行为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调查。
针对孙某在评论区反映的“被敲诈勒索”等情况,其自称曾被网民造谣辱骂并索要财物,其本人未转款并将对方拉黑删除,也未报过警。有关情况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核查中。
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本案中,孙某自导自演的这出闹剧,警方定性为“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孙某将可能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陆顶盘律师:视情节,孙某可能面临以下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孙某编造“自杀离世”虚假信息并通过账号传播,已构成“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可对其处5-10日拘留并处罚款。孙某的虚假信息引发社会关注并导致公安机关启动核查程序,已具备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
刑事责任风险:
若虚假信息传播范围广、引发群体性恐慌或占用大量公共资源(如引发大规模舆情),可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需结合虚假信息传播量(如视频点击量、转发量)、引发的社会资源消耗(如警力投入)等具体情节综合判断。
责任竞合问题:
实务中,公安机关通常优先适用行政处罚,若后续发现行为危害性升级(如引发群体性事件),可转为刑事立案。孙某自称被敲诈勒索但未报警的情况,可能影响其主观恶性的认定。
网络上存在很多非理性的言论,如果被其他网民造谣辱骂,我们应该如何依靠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陆顶盘律师:可通过以下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或公诉途径进行救济↓
1.民事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禁止侮辱、诽谤等名誉侵权行为,第1028条赋予被侵权人要求媒体更正或删除的权利。
操作步骤:
i.固定证据:立即对辱骂内容截图、录屏,使用区块链存证工具(如“权利卫士”APP)保全电子证据;
ii.通知平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内容,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iii.提起诉讼:可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等)及直接经济损失(如合作方解约证明)。
2.行政救济途径
报案条件:若辱骂内容涉及“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要求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
关键证据:需提供侵权内容传播范围数据(如转发量、阅读量)、对生活工作的实质影响证明(如单位处分文件)。
3.刑事自诉/公诉路径
诽谤罪立案标准:需同时满足“捏造事实+公然传播+情节严重”,其中“情节严重”包括: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5000次以上,或转发量达500次以上;
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律师特别提示
1.网络言论的“双刃剑”效应:孙某事件反映网络空间的放大效应,虚构信息易引发“涟漪式”传播,违法成本与后果常超出预期;
2.平台责任规避:用户应避免通过私信等非公开渠道交涉,所有沟通应留存记录以备后续举证。
通过上述路径,公民可系统性反击网络暴力,而孙某案例则警示: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任何虚构事实行为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动静律师团解答,
请留言告诉我们。在下一期节目里,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见解。
《动静说法》,值得信赖的法律顾问。
说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