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出错的任免用语
(一)"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的混用。这些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方式。
任免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两院"正职领导人的提请,任命同级人大常委会机关、"两院"副职等有关人员担任某一领导职务或者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职务。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免对象是:根据主任会议提名,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免人大常委会各委、办
27室主任;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法院其他组成人员职务;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检察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决定任免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政府正职领导的提名,作出由某人担任国家机关的某一领导职务或者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国家机关职务的决定。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根据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政府各组成部门正职领导人的任免。"批准任免"是指对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作出的任免事项予以批准认可,履行同意手续。现行的法律规定,只限于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行使,这是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ニ)"罢免"、"免职"、"撤职"、"辞职"之间的混用。
罢免案、撤职案以及免职案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特定情况下行使的人事监督职权。"罢免"是相对选举而言的免职方式,被选出的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需免去其职务的,由原选举单位、选区、选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同时选举法第九章专门规定了选民或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并对罢免案的提出在人数、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免职"是人大常委会对由它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免去职务的方式。"撤职"是指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有违法违纪或严重错误行为的处置方式。撤职是一种行政处分,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重要监督手段。"辞职",是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本人主动提出辞去自己所担任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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