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 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一、职业病的定义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称为职业病。职业病多发人群主要集中在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低温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
二、职业病的分类
目前我国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有10大类、132种。
(一)尘肺病
尘肺病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等共计19种。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等,共计11种。
(三)职业性化学中毒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氟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砷及其化合物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工业性氟病,氰及脂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羟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化合物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酸胺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杀虫脉中毒,澳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以及根据《职业性中毒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等,共计60种。
(四)物理因素职业病
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等,共计7种。
(五)职业性传染病
炭疽、森林脑炎等,共计5种。
(六)职业性皮肤病
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痤疮、溃疡等,共计9种。
(七)职业性眼病
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共计3种。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等共计4种。
(九)职业性肿瘤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等,共计11种。
(十)其他职业病
金属烟热、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等,共计3种。
三、劳动者如何判断自己患的是不是职业病?
可通过以下四个条件进行判断:
1、必须有劳动关系,患病者应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需携带以下材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五、职业病病人享有哪些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合同。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6、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六、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该如何行动?
劳动者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倡导职业健康工作方式,树立职业健康意识,可通过以下方式积极预防职业病:
1、上岗前劳动者要做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或其它安全规程。
3、作业时坚持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
4、及时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按体检机构要求及时复查相关职业异常项目。
5、发现身体出现可能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或异常,请及时到专业机构进行检查或咨询。
6、积极参加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或通过媒体、网络搜索职业病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
七、职业病相关法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