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0日,记者从贵州省应急管理厅获悉,近日,省应急管理厅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为严格规范贵州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意见》共提出明确执法检查主体、公布执法检查事项、严格执行执法检查标准、统筹编制实施执法计划、严格落实执法频次上限、优化执法检查方式、规范执法检查程序、严格规范专项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强化执法指导服务、规范专家管理使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等12项具体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实施执法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证件,编外聘用人员必须在执法人员带领下,方可入企开展辅助工作。要细化完善各地执法事项目录,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和法律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执法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履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和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高风险事项作为执法检查必查项,督促推动企业“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实施意见》指出,要科学编制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将年度执法检查与日常监管检查计划统筹安排,避免对同一企业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赋能精准执法,逐步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全面应用“互联网+执法”系统,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公开透明。实施执法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并由所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入企检查前必须出示检查码;实施执法检查时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制作检查记录。执法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准确告知企业,并督促做好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和闭环管理。
《实施意见》强调,对于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坚持教育引导和惩戒相结合。对主动报告、妥善处置、未造成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采取“一案双罚”、联合惩戒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过罚不当”等问题。探索建立“执法+服务”新模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推行“说理式”执法,防止“以罚代管”。加强宣传引导,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
《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区分帮扶指导和执法检查,不得以帮扶指导之名实施执法检查。对帮扶指导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采取随机抽查、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等方式对企业是否按要求整改进行检查。建立完善执法检查专家库,健全遴选、考评、监督及日常管理等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行业专家等监督管理,全面加强专家技术服务全流程管理。抓好法制审核等内部监督,上级部门要通过案卷评查、执法评议等方式加大对下级部门的“条线”监督。主动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企业的投诉举报。
省应急管理厅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落实执法保障,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努力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