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灾害
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受威胁群众安全风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加大投入和后续扶持力度,统筹推进全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省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环境。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用5年时间分级分批对全省3037处较高及以上风险隐患点威胁群众7.86万户31.88万人实施搬迁。第一批,用1年时间搬迁153处极高风险隐患点威胁群众0.45万户1.88万人;第二批,用2年时间搬迁1153处高风险隐患点威胁群众2.92万户11.89万人;第三批,用2年时间搬迁1731处较高风险隐患点威胁群众4.49万户18.11万人。
二、安置方式
(一)购房安置
1.强化安置房源储备。各地要积极引导群众优先采取进城购房安置,利用经盘活后的闲置公租房、各类移民搬迁剩余房源、闲置村小学和各类二手房等,通过改造、装修转化为安置房源,以合理价格出售给搬迁群众进行安置。(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不再列出)
2.盘活农村闲置住房。对农户合法拥有的闲置住房,由乡级人民政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盘活利用闲置住房的工作,通过修缮改造、功能整合等方式,转化为适宜的安置房源,在房屋流转过程中明确原产权人的收益分配机制,维护所有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3.协调商品房优惠。强化与房地产企业沟通协商,根据拟售房屋近3个月同类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平均数,鼓励房地产企业提供打折优惠,降低购房成本。(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发布安置房源清单。以县为单位建立安置房源清单,及时向社会发布。鼓励各地积极探索跨地域搬迁安置新模式。(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集中建房
1.提前谋划安置选址。遵循避开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及永久基本农田;靠近各类集中搬迁安置区、城镇、园区、景区以及中心村的原则,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时,预留安置选址空间,确保选址科学合理。(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移民局、省农业农村厅)
2.盘活闲置建设用地。全面清查闲置、废弃宅基地等各类建设用地,构建县域统一的土地资源库。依法依规通过农村宅基地腾退、盘活的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等优先保障搬迁安置用地需求。(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移民局、省农业农村厅)
3.规范建设内容。按照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统一建设标准和风貌,鼓励各地选用住建部门公布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修建安置住房,配套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移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其他方式。难以采取购房或集中建房安置的,在符合安置选址规定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分散建房安置。对于鳏寡孤独残等1人家庭,由政府统一提供基本安全住房。对在危险区域外有安全住房的,在拆除受威胁区域旧房后,给予适当补助。(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移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政策支持
(一)增收保障
1.巩固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迁出群众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通过有偿方式将土地经营权等流转给有需要的群众或企业,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办法。(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优化经营模式。鼓励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营主体,对搬迁群众集中连片的原有承包地和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规模化、专业化整体经营,引入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土地和资产利用效率,实现增值增效。(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3.配套产业发展。充分结合安置点的区位优势和资源特点,因地制宜发展各类产业。鼓励搬迁群众以入股等形式共享产业发展成果,增强搬迁群众归属感和获得感。(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移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
(二)后续帮扶
1.加强基层治理。推动搬迁群众参与迁入地的治理,跟踪监测搬迁群众生产生活状况,建立搬迁群众需求和帮扶台账,帮助解决耕作土地等关乎其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2.强化就业扶持。加强与培训机构、用工企业合作,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从搬迁家庭中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激励搬迁群众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租赁场所补贴等支持。(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3.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搬迁群众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权益。做好搬迁群众中低保、特困等对象由迁出地到迁入地的救助衔接,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搬迁子女给予生活费补助、学杂费减免等资助,对鳏寡孤独残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必要生活需求进行扶持。(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医保局)
四、阶段安排
搬迁计划以年为单位实施,每个年度县级人民政府按以下阶段有序推进。
(一)准备阶段(第1至2月)
1.动态更新。依托地质灾害专业调查、群测群防等手段,持续对隐患点台账进行调查更新,及时将达到较高及以上风险且需要实施避险搬迁的隐患点纳入搬迁计划。
2.思想动员。强化防灾宣传,通过“安全账”“经济账”“长远账”对比分析和历史灾害案例警示,增强群众灾害防范意识。利用农村社区自治机制,提高群众参与度,打通搬迁协议签订、旧房拆除等关键环节。组织村干部系统解读搬迁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帮扶政策,提高群众搬迁积极性,发动已搬迁群众“先搬带后搬”。
3.签订协议。按照搬迁计划,与搬迁群众签订《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协议》和《旧房拆除协议》。
4.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年度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确定安置方式、规划选址、资金保障、时间节点、任务分工等具体内容,完成方案论证、招投标、土地整理等工作,及时按规定报批。
(二)购置或建设阶段(第3至10月)
1.购置住房。组织完成商品房或其他房源购置工作,签订《购房协议》或《房屋购置合同》。
2.房屋建设。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完成项目主体、室内外装修、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
3.质量管控。对安置住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开展检查,做好移交工作。
(三)搬迁阶段(第11至12月)
1.组织搬迁。按照成熟一批、搬迁一批的要求,有序组织搬迁安置。
2.拆除旧房。对避险搬迁群众原住房进行拆除,因地制宜对原宅基地实施复耕复垦复绿,确保隐患彻底消除。
五、资金筹措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对自然因素形成的隐患点,省、市、县财政分别按人均7万元、1万元、1万元的标准筹措资金。省级补助资金通过统筹中央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新增一般债券等安排,资金下达至市级财政,市级财政按照各县实施进度依申请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安置方式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正在实施和已实施的避险搬迁项目,按照原实施方案执行。(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合理利用政策收益。将搬迁群众旧房拆除后宅基地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相结合,支持按规定开展节余指标省内跨县域流转,收益优先用于避险搬迁工作。(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强化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在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内,为避险搬迁群众提供长期低息金融贷款产品。探索实行贴息贷款政策,由政府适当贴息,满足搬迁群众贷款需求。(牵头单位:贵州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四)督促企业筹集资金。地方政府加强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对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制定搬迁赔偿标准,共同督促责任企业通过提取矿山生态修复基金、银行贷款、出让股份等方式筹措搬迁资金。对责任企业自身无力解决搬迁问题的,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兜底机制开展评价,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核认定,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汇总各地情况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垫资规模由省、市、县三级参照自然因素标准执行,其中省级部分由省级财政通过向市级人民政府转贷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等予以支持,其余部分由市县通过统筹自身财力、争取超长期国债等筹措资金,严禁违规新增地方隐性债务。市(州)人民政府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责任企业开展相关工作,偿还前期政府垫资。(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法院)
(五)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谋划,努力向国家相关部委争取项目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移民局)
六、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责任主体,按照搬迁计划抓好本地区工作落实。要建立工作机制,定期跟踪调度,对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搬迁工作严重滞后,或者恶劣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区域统筹,指导县级编制实施方案,协调解决规划调整、安置房建设、商品房优惠力度等区域性问题,跟踪督促县级搬迁工作进展,对反馈的难点问题及时组织市级部门会商解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搬迁实施,按照优先支持进城购房、统筹推进统规建房、适度补充分散自建的原则,制定差异化补助标准,引导群众合理选择最优安置方式;组织乡镇逐户动员、签订协议,推进购房、建房安置和旧房拆除等工作,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对安置用地审批、补偿争议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分析研判搬迁工作中的各种潜在隐患,提前制定应对预案,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稳定风险。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整合政策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