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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杨再春一审被判十年三个月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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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3日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杨再春受贿案,对被告人杨再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杨再春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4年,被告人杨再春利用担任贵州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贵州省总工会党组成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党组副书记、党组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公司经营、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3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再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杨再春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再春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编辑

龙菊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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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

编审

谢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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