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1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了八大特色及突破性条款,着力解决开展科研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人员反应强烈的问题。
新闻发布会现场
企业采购数据用于研发的,其费用视为研发投入费用,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此举结合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实际,减轻了企业采购数据用于研发的成本,有利于激发数据要素创新潜能,做优做强数字经济。
单位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企业的,鼓励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跟投现金的方式持有股权。此举解决了科研人员现金入股的问题,企业可与科研人员捆绑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让承接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吃下“定心丸”。
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单列考核和评价机制,设置技术转移专业岗位,开展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此举解决了技术转移机构及人才队伍不足等问题,确保有专门的人干好专门的事。
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在承担科研项目、人才引进、成果转化、股权激励、投融资等方面,自主选择与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或者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此举有利于加快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以提取和发放绩效奖励,单位制定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以作为项目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此举有利于打消科研人员在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后顾之忧。
对在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普及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晋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此举旨在更加凸显对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普及的重视,破解职称评审中的“一刀切”、简单化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单位留存部分,可以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此举有利于充分调动从事或参与技术转移转化人员积极性,形成全员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氛围。
政府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管理、成果转化,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同样适用本条例规定。此举解决了政府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管理、成果转化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