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至7月,被告人周某在经营保健食品期间,以每盒2000元的价格从广州购买不具有疾病治疗、预防功能的“君瀚御方”食品,以每盒8000元的价款进行销售。在销售期间,组织150余人通过开会促销的形式偷梁换柱、虚假宣传,声称该食品是具有提高兔疫力的“保健品”,能治疗“三高”、心血管、便秘等疾病。消费者购买该“保健品”后将成为公司股东,可按照购买产品数量,每月参与周某经营部的营业额分红,时间长达3至5年。并以每盒产品可获得240元返点的方式,怂恿消费者介绍亲朋好友前来购买,而且组织“拖”现场分红。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2017年3月至7月期间,共有杨某某、任某某、刘某某等190余名被害人购买了“君瀚御方”产品,被告人周某共收取价款3080000余元,返利给消费者1516800余元。在高额分红返利维持3个月后,2017年7月至12月,大幅度降低分红金额,每月仅有40元到60元不等,造成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563159元。经兴义市食药监局查证“君瀚御方”系食品不具备药用价值。”
2017年7月28日至8月1日期间,周某又组织消费者开会,以广州某公司即将上市为由,谎称购买一份价格2990元的“鹿茸血”系列保健品,将成为广州某公司原始股东,并免费获得阿里健康股票100股。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销售一份2990元的“鹿茸血”系列保健品,周某可以获得300余元的盈利。现查实有62人予以购买,涉及金额496340余元。现有证据证实“天一”公司在2017年3月至9月之间未持有阿里健康股,发展为上市公司仅是“天一”公司的远景规划,因此其宣传赠送的原始股认购权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骗取被害人数额特別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作案方法,骗取数额特別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周某深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但却辩称并不知道构成诈骗罪。
法官:现在公诉机关以你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起公诉,对这个指控的罪名,你有意见没有?
被告人:我觉得我应该是有罪的,但是具体是哪样罪,我不知道!
法官:现在公诉机关指控你犯诈骗罪,如果法院审理下来,你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你是否认罪?
被告人:我尊重法庭的裁决。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期宣判。周某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