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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中院公开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件

黔西南广播电视台
1750928400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至7月期间,吸毒人员田某(另案处理)个人及帮助罗某(另案处理)多次向被告人赵某购买毒品海洛因。田某向赵某微信支付毒资75笔共计55,980元购买毒品79.97克,其中田某帮助罗某向赵某购买毒品海洛因48.46克,罗某向田某支付54笔共33,920元。期间,田某还将吸毒人员何某介绍给赵某。2024年2月至6月,赵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何某,何某向赵某支付毒资17笔共11,000元。

2024年7月4日,田某在兴义某小区路段向赵某支付7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0.93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警方随后在赵某出租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41.51克及电子秤2台。同月12日,根据赵某的指认,在其出租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253.94克。赵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总量1376.35克,违法所得人民币66,980元。

另查明,赵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1376.3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赵某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6,980元(含已冻结存款22,749.3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电子秤、分装盒等)予以没收。

法官寄语

毒品严重毒害人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幸福,侵蚀社会根基。任何企图通过毒品犯罪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郑重告诫所有潜在的危险分子:悬崖勒马,迷途知返。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毒斗争,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来源: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卢梓和

编审:王   军

终审:张   翔

编辑

刘泳林

责编

飞宇

编审

李铁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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