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师法对教师的定义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无论是临时聘用的教师还是正式在编教师都有享受带薪寒暑假的权利。教师的带薪寒暑假制度是基于职业特点产生的,与教师是否正式在编无关,学校不得以按学期签订短期聘用合同等方式逃避支付寒暑假工资的义务。
但是,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教师法》第二条所称“教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建制初、中、高等成人学校的教师。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民办学校教师寒暑假工资的发放,要看地方政府的规定,地方政府没有规定的,主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双方的劳动合同以及用人的规章制度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