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其中对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如何审批管理进行了明确。
细则明确,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县级人民政府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一般预算,统筹安排解决,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
细则明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县级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规定等多途径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用地转用报批前,县级自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农用地转用批复备案时核销补充耕地指标。
细则强调要严格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他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宅基地用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限额规定的,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申请另址新建住宅不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一律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批准宅基地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