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张明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张明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至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明利用担任贵州省印江县委常委、副县长,铜仁梵净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铜仁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铜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个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拨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06万余元,其中1241万余元尚未实际取得。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张明部分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张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近日,贵州省投资促进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皮贵怀(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洗钱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皮贵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皮贵怀利用担任贵州省委组织部干部三处副处长、处长,干部五处副处长、处长,铜仁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石阡县委书记,铜仁市常务副市长,铜仁市委副书记、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掩饰、隐瞒部分受贿所得财物的来源和性质,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建新(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建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建新利用担任贵州省岑巩县副县长、镇远县委书记及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