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维护水事秩序,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贵州省水利厅持续深入开展涉水领域行政执法,查处了一批违规违法行为。3月22日,贵州省水利厅发布2023年度水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一、黔南州某集团公司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行政处罚案。2014年1月23日,黔南州水务局依法对黔南某集团公司建设的某公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批复,该项目于 2016年3月开工建设,2020年9月项目竣工,2020年10月正式投入运行。该项目存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就投产使用的违法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黔南州水务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安顺某温泉酒店未经批准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案。安顺某温泉酒店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与西航路交叉处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作为温泉洗浴用水,日均取水量小于50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安顺市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黄某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行政处理案。黄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党武镇下坝村理工学院三期涟江河对岸修建采石场,开采石材用于出售给石材加工厂,残留的石渣倾倒在河道内。其倾倒渣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贵阳市水务管理局责令黄某某清理河道内渣石,黄某某积极整改,经贵阳贵安河长制办公室现场复核认定黄某某清理整改完毕,贵阳市水务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四、松桃自治县拆除侵占河道经营行政强制案。近年来,松桃世昌广场陆续出现私自建设娱乐设施,违法占用广场河滩地的情况,从2020年,松桃相关部门多次组织清障,均未成功。2021年松桃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松桃水务局对占用河道的行为进行查处。松桃水务局按照行政公益诉讼判决,履行执法职能,经查,至2023年,共计14户在世昌广场私自搭建娱乐设施用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侵占河滩地7742平方米、修建构筑物15623立方米、设施设备36件,涉及62人。2023年来,松桃县水务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多次对所有娱乐实施业主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和谈心谈话。2023年6月,全省启动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松桃水务局牵头,会同检察院、公安局、城管局等部门多方联动实施了强制拆除,目前所有的娱乐设施已全部拆除,并移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挖除硬化地面8132平方米,全面恢复河道原貌。
五、盘州市某矿业公司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处罚案。盘州市水务局于2019年8月26日对盘州市某矿业公司石灰石矿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批复,至2022年2月,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022年3月,盘州市水务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和《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该公司逾期仍未缴纳。2022年7月,盘州市水务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本金7.87万元;2。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倍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2月,盘州市水务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2023年4月,盘州市水务局向盘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强制执行进行受理。
六、江口县某公司非法取水行政处罚案。江口县水务局于2023年8月开展全县地下水核查,在核查中发现某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打井取水,江口县水务局于2023年9月1日对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江口县水务局作出了给予该公司2.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毕节市某公司涉嫌非法取水行政处罚案。2022年4月,群众反映毕节市某公司擅自打井非法取水。经查,该公司在擅自修建约6立方米蓄水池一口,使用抽水泵机将水抽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创美农贸市场门面内作水产品短期养殖用水,同时还存在使用地下机井的方式取用地下水的行为。2022年6月,七星关区水务局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并责令补办相关取水手续,该公司按期缴纳了罚款,按整改补办了取水许可证。
八、都匀市某公司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行政处罚案。都匀市某公司于2016年3月开始建设某项目,2019年2月完工并投入使用,该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资料未按时报都匀市水务局进行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停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进行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都匀市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强制该公司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九、仁怀市某酒厂涉嫌占用河道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案。2023年3月,仁怀市水务局向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仁怀市某酒厂占用河岸线修建堤防和拦河坝工程的违法线索。经调查,该酒厂占用河道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且当事人按技术审查意见对影响行洪的拦水堰拆除完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仁怀市综合执法局对该酒厂做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处罚。
十、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打井取水案。2023年2月23日,福泉市水务局向综合执法局移交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在其养殖场区存在打井取水的违法行为线索。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23年1月至4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其公司生猪养殖场大门出口处打井取水,共计打井三口,有效取水井一口,取水目的用于农业生产(案发时,养殖生猪6000头,取水量40吨/天),案发后于2023年4月25日补办获得取水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福泉市综合执法局对其从轻处罚,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