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对犯罪嫌疑人樊某某、周某某批准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樊某某邀约周某某到云南省某县运输毒品。2020年10月1日,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某县将涉嫌运输毒品的樊某某抓获,缴获运输的毒品麻古11513.72克,冰毒2990.65克;次日,周某某在云南省某边防检查站被抓获。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麻古及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依法审查认为:樊某某、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运输毒品罪。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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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