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1〕54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疾控中心、县乡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从130元/人/次调整为80元/人/次(其中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50元,核酸检测试剂30元,检测试剂费用按照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一)具有农村户口在省外务工返瓮人员第一次核酸检测个人自费承担30元/人/份,政府补助50元/人/份,执行时间至2021年2月26日止。需村(社区)出具证明,并在所辖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样。第二次及以后的核酸检测费用政府不再给予补助,由个人自费承担80元/人/份。
(二)在省外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其他生活困难的返瓮人员,核酸检测个人承担部分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需村(社区)出具证明,执行时间至2021年2月26日止。
(三)非农村户口返乡人员核酸检测费用80元/人/份,由个人自费承担。
二、从2021年1月29日起(结束时间待省州有关规定出台后另行通知),省外低风险地区返瓮人员和本省内的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须持7天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返瓮,返瓮后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聚集、不流动,在村(社区)的引导下,入瓮后的第4—7天和第12—14天分别做一次核酸检测。
三、本通知自2021年1月29日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瓮安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