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原瓮安县副县长曾明康涉嫌受贿罪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曾明康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简要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曾明康在担任瓮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瓮安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周某、李某、段某、刘某等人提供帮助,共计12次收受周某、李某、段某、刘某四人所送现金、轿车、茅台酒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90.958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曾明康家属代其全部退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明康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其具有坦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主动缴纳部分罚金等情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