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某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李某某,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分管控违全面工作、参与房屋确权工作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13409681.51元,索取或收受他人送予财产65万元。
1月20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起诉书,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检察院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李某某刑事责任。
2014年12月12日,李某某担任花溪区社区服务中心党委委员,2016年8月16日担任花溪区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其间,李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上分管控违全面工作、参与房屋确权工作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吉某某、朱某某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
2016年,李某某为获取房屋搬迁补偿,与他人共同出资修建违法建筑用于房屋征收,并利用职务便利对违法建筑表态同意,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3996806.41元。2018年,李某某与他人伪造《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提供给农户征收确权的方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审核确权,收取的“户头费”三股分配,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7422356.24元,并在桐木岭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过程中,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1990518.86元。
2015年至2018年,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贵州某公司在加快征收进度、审签征收资料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和收受25万元;为他人修建违法建筑提供帮助,使得违法建筑顺利修建完成并征收,收受现金20万;并在分管社区违控工作中,为包工头提供帮助,使得违法建筑顺利修建,收受现金共计20万元。
检察院认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吉某某、朱某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当以贪污罪及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