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21日发布2023年第16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根据公告,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1年第17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自2023年4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