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未富先老”,还是“边富边老”,养老都已成为日益凸显的社会难题。在这样的背景下,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颇受关注。贵州这个近年快速发展的西部省份,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对于敬老养老给予了制度上的大力倡导和支持。
家庭养老目前依然是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但这一方式在家庭结构变动中面临着严峻考验。比如,双方皆为独生子女的夫妻,赡养的老人至少在4人以上,无论是经济压力还是精神压力都极为巨大。再比如,现代人的职业流动性很强,离开出生地到外地工作是常态,哪怕交通再便捷,空间距离依然会影响到家庭养老。《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在某种程度上回应了这样的养老焦虑,其中,对陪护假的规定最受关切: 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独生子女的职工,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15天,非独生子女的职工,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7天。同时还规定:职工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在前现代社会,家庭伦理与社会伦理是同构的,整个社会伦理支撑是家本位的,伦理的核心在于血缘。而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以及社会的科层化运行,家庭伦理与社会伦理发生了分离,血缘仅仅在家庭伦理中发挥着作用,社会伦理的核心变成了业缘。这就意味着,现代社会中每一个身处职场的人,都要面对着家庭伦理与职场伦理的冲突。如何从制度上对这样的冲突进行协调并有所作为?《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对陪护假予以明确,这样的制度倡导来得很及时。
太多的家庭无力养老,或者说无法提供较高质量的养老,这样的情况,不仅存在于经济条件不好的家庭,同样存在于收入情况还不错的家庭,原因就在于传统的大家庭日渐向原子化的小家庭转变。从根本上来说,家庭人口规模的不断缩减,与家庭养老这一依靠伦理力量传承下来的模式是有着剧烈冲突的。毫无疑问,在强调家庭养老为基础的同时,养老社会化服务需要大力推进。在这方面,《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亦有许多亮点。在公共财政的层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在城镇规划建设中,对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和建设用地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在这个条例中,“养老服务清单”也让人眼前一亮,《条例》要求从省、市(州)、县三级政府都须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这就意味着,贵州养老服务今后实时“晒单”,接受公众的监督。
在社会老龄化加剧的背景下,城乡养老都面临着巨大压力,如何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力量的协同,是做好养老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多数老年人更愿意居家养老的实际情况,《条例》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成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而对于广大农村,则要求基层健全完善农村老年人信息管理和定期巡访制度,尤其要对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的高龄、失能(失智)、独居的老年人进行重点关注,并探索设立农村养老护理员的公益性岗位。从这些具体的规定中不难看出,《条例》在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上是做了大量“功课”的,尤其对于刚刚实现整省脱贫的贵州来说,农村养老服务的历史欠账颇多,如何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不仅是破解养老这一难题的必须,更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性工作。
“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这样的伦理对于中国社会的养老具有极强的规约功能,家庭养老模式对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作用巨大,如何持续发挥家庭养老这一模式的主流作用,为承担养老责任的家庭成员提供有效的外在制度支持,并基于此建立起由政府的基本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等共同组成的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是解决老有所养的必然之选。由于经济条件、既有基础、地域文化等因素的差异,养老问题既有全国的普遍性,更有各地的特殊性,多元化养老模式的探索须仰仗地方的主动作为。无论是宏观政策的倡导,还是具体模式的探索,《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都作出了切实可行的规定,期待这一地立法能带来贵州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的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