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三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7名当事人在青山镇下节河履行增殖放流义务,将26000尾鱼苗放入河中,进行生态修复。
今年4月,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事人在禁渔期使用工具非法捕捞野生鱼数尾,被巡河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捕获的野生鱼共造成12600元的渔业资源损失。鉴于案件办理过程中7名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自愿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生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对7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检察干警及农业等部门相关人员的监督见证下,26000尾鱼苗顺利投放入下节河水域,同时在现场开展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引导当事人和群众提升法治和生态环境意识,形成“办理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法治效果。
“下一步我们也将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对每年3月1日号到6月30号对禁鱼期政策进行广大的宣传,让广大老百姓都知道,在这个期间使用非法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是违法犯罪行为。”普安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蒋睿说。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加大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用典型生动的案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释疑解惑,为生态普安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记者:匡忠朝 潘 田 谭化文
编辑:卢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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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