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非法获利1.18亿余元的陆山青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一审宣判,41名被告人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起,被告人陆山青、安泽南开始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并在微信公众号推广宣传。到2017年9月,其所成立的公司已逐步形成由陆山青全面控制、组织、领导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多次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信息等犯罪活动。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间,陆山青通过网络宣传、非法购买公民信息等方式获取“客户资源”,出资委托被告人张云鹏开发设计了“51掌上宝”微信公众号网络贷款平台,以“无抵押网络贷款”“快速放款”的名义对外宣传,并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与借款人签订隐瞒高额逾期费用的借款协议。
在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后,他们甚至私自更改借款实质性条款,以“砍头息”方式预先扣收借款手续费,并以“借一押一”方式虚增借款数额。逾期后,便采取频繁通过“电话轰炸”手段,滋扰、辱骂借款人,甚至向借款人及其亲友发送附有借款人形象的侮辱照片,胁迫其支付“逾期费”“押金”“推介费”及虚高的“债务”。在此期间,该犯罪集团累计非法获利1.18亿余元。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陆山青为首的犯罪集团的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侵犯公民财产、人身权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陆山青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其余4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2年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
庭审中,41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宣判后,他们均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