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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看贵州丨人民法院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升级版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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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提出15年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各级政法机关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书写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精彩篇章。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深入基层,探访政法机关践行“两山”理论的生动实践,敬请关注。

  如今的红枫湖碧波荡漾,湖边种满了樱花树、红叶石楠,让人很难将其与过去的蓝藻暴发、水体总磷超标联系在一起。2007年,中国首个环保法庭——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在红枫湖畔诞生,拉开了环境司法实践的序幕。

  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庭长罗光黔说,环保法庭的设立有效解决了贵阳老百姓的“水缸”——红枫湖的环境污染问题。截至今年9月底,环保法庭已审结各类环境保护案2653件。

  此后,环保法庭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设立。目前,全国共有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353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513个,合议庭749个,人民法庭91个。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省安吉余村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15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两山”理论的重大意义,完善审判机制,提升司法能力,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升级版。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张某明等3人没想到,一时“任性”,在巨蟒峰岩壁上插了26颗钉子,换来天价罚单等法律惩罚。

  5月18日,“三驴友打岩钉攀爬巨蟒峰案”二审宣判,张某明等3人被判赔600万元。此案系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案。

  “4名专家从地质学专业角度分析认为,被告人打岩钉攀爬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核心景观巨蟒峰造成永久性损害,加快了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崩解。3人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也侵害了社会公共环境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体现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王慧军告诉记者。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44万件,审结142万件。依法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案、北京幼儿园“毒跑道”案、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案等一批标志性案件,推动环境治理法治化进程。

  2019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9957件,审结36733件,114633人获刑,收结案数同比分别上升50.9%、43.4%。

  江苏法院适用推定规则计算排污量、适用类比规则计算赔偿额、适用惩罚性赔偿追究污染责任,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福建法院出台50多份制度规范,构建全覆盖环境司法规则,创新完善环境司法体系、格局和机制,推动实现生态环境“高颜值”和经济发展“高素质”;浙江法院建立省、市、县三级全覆盖的法院与环保部门联动机制,上线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一体化平台,在线开展线索移送、磋商、调解、联席会议等工作,为生态环境跨域一体保护提供智能支撑。

  各地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强化环境资源审判、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作为“一把手”工程,重点谋划、扎实推进,践行“两山”理念守护绿水青山,持续“利剑斩污”、鼎力护“绿”,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完善审判体制机制

  “由于案情复杂,在27年的时间里历经合同主体变迁、多次签署补充协议等,调解了多次都没有效果。如今,这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终于调解成功。”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如释重负地说。

  今年3月,湖州法院探索成立市环境治理司法协同中心,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南太湖新区法院邀请安吉县司法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共同参与案件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湖州环境治理司法协同中心成立以来,已受理环境资源纠纷80件,化解52件,占同期法院环境资源收案数的65%,环境资源司法协同全域一体化格局初步形成。

  各地法院共建环境资源审判常态化协作机制,京津冀、长江经济带“11+1”、长三角地区以及秦岭、洞庭湖等重点区域流域司法协作机制不断健全。安徽、陕西、山西、西藏等地法院积极构建与检察、公安、环境行政执法机关间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运用大数据平台,动态监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

  自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各地法院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案件审判体制机制,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有了较大进展。福建三级法院最早实现生态环境审判庭全覆盖,重庆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全部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山东、贵州、吉林等地法院设置专业人民法庭,夯实环境资源审判基层基础。青海设立三江源生态法庭、四川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法庭,以司法手段保护“中华水塔”“中华国宝”。

  目前,全国共有21个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江苏高院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开展环境资源类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甘肃、江西、青海、辽宁、河南、上海、湖南等地法院形成各具特色的跨区划集中管辖模式。武汉海事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管辖湖北省长江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海南设立三沙群岛环境资源海上巡回法庭,在集中管辖基础上实现巡回审判全覆盖。

致力修复生态环境

  私接暗管,将废水排入长江,还人为篡改监测数据……年初,江苏南京胜科公司领到南京法院开出的国内污染环境“最严厉罚单”——公司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000万元,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承担环境修复赔偿费用4.7亿元,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治污设施改造、资源保护等,修复项目遍及长江江苏段。

  除加大刑事制裁力度之外,以经济手段遏制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行为在江苏渐成常态。为保障生态损害赔偿金更好地用于修复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社会效果,江苏法院先后建立海洋牧场、黄海湿地等20个生态环境损害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区域生态环境提供多样化修复方案。

  各地法院认真研究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异地修复、替代修复、第三方监督、执行回访,灵活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劳务代偿,完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构建“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执行工作机制。

  福建法院推广多样化区域化“七重修复”模式,6年多来,全省法院1300多件案件适用补种复绿,责令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6万余亩。江西法院贯彻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绿色发展环境司法新理念,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清理填埋等判决方式,促进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云南、重庆、浙江等地法院积极探索环境保护禁止令,预防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和扩大。

  各地法院强化生态保护修复理念,依法保障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助力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编辑

彭瑾

编审

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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