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游客发帖称,2月3日,在张家界旅游期间,本打算前往一家口碑不错的饭店尝尝当地特色。但一上出租车,司机便称该饭店是专门坑游客的,又贵又难吃。紧接着,司机便推荐另一家饭店,称本地人常去,“味道正宗,价格实惠。”
该游客称,看司机态度诚恳便相信了她的推荐。最终,司机将其送至一家叫“土家园”的饭店,“(服务员)还没等我们看菜单,就开始推荐招牌菜:娃娃鱼和拉鼓皮(指附在 牛肋骨上或 牛脊骨上的肉,系张家界传统特色菜)。”
▲游客点的两道菜,左为娃娃鱼。图源:游客发布的举报帖
“我们还没来得及反应,服务员就把我男朋友叫出去称鱼。称完回来告诉我们,鱼有2.6斤,258元一斤。”该游客称,上菜后,鱼的分量明显不足2.6斤。结账时,两道菜共计844元。随后,她拨打12345举报。
▲游客发布在网上的结账单。
据掌上张家界微信公众号,张家界市永定区旅工委办公室2025年2月6日通报:近日,有网友称“疑似遭遇出租车与饭店联合宰客”。关注到该事件后,永定区立即依法开展了联合调查,发现涉事餐饮店“土家园”存在支付出租车司机回扣招揽客人等宰客行为。目前,已责令涉事经营主体停业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永定区将严肃查处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欺客宰客行为“零容忍”,增强消费市场透明度,全力维护消费市场秩序。诚恳欢迎广大网友共同监督举报。
饭店与出租车司机涉嫌联手宰客,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消费者在遇到宰客行为时,该怎么维权?今天的动静说法,我们邀请到杨菡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饭店与出租车司机涉嫌联手宰客,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杨菡律师:饭店与出租车司机涉嫌联手宰客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在法律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若饭店虚标价格的情况属实,该行为还构成价格欺诈和欺诈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饭店与出租车司机涉嫌联手宰客的行为应受到法律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民事责任(如退还多收费用、赔偿消费者损失、赔偿商品价格三倍金额)。本案中尚未体现饭店强迫消费者支付达到犯罪金额的费用,法律责任的具体承担可能以行政处分和民事责任为主。
饭店虚报价格、缺斤少两等行为属实,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应受到哪些法律处罚?
杨菡律师:饭店虚报价格、缺斤少两等行为属于典型的价格欺诈和使用计量器具欺诈消费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误导性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和第10条关于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7条“禁止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性”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饭店虚报价格、缺斤少两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和民事责任(如退还多收费用、赔偿消费者损失、赔偿商品价格三倍金额)。若商家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消费者支付高额费用,甚至构成敲诈勒索罪等刑事犯罪。
消费者在遇到宰客行为时,该怎么维权?
杨菡律师:消费者可采取以下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1)保留证据:如菜单、商品包装、发票、付款记录、现场照片、视频、沟通记录等。
(2)尝试与商家沟通:尝试与商家进行直接沟通,说明情况并要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3)报警处理:若涉遭遇人身威胁、限制自由等违法行为,可立即拨打110报警,警方可现场调解或立案调查。
(4)投诉举报:向当地旅游监管部门(12301/部分省市已并入12345热线)投诉、向消费者协会(12315)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若通过第三方平台预订服务,可联系平台客服介入,要求先行赔付。
(5)提起诉讼:若损失较大,可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要求赔偿。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动静律师团解答,请留言告诉我们。在下一期节目里,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见解。
《动静说法》,值得信赖的法律顾问。
说法小贴士: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六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