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自力受贿一案。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自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刘自力利用担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采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自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刘自力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有关负责人、黔南州检察机关两级院13个职务犯罪检察部门部分人员观摩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