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朋友们、行人们、乘客们
注意了!
贵阳市的道路安全交通规则
可能要更新了!
以后,这些车辆再上路行驶
可能就要被罚款咯!
2020年8月底,在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增加了下列条款:
以下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条例(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安装、使用不合格的排气管和照明装置的;
安装、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遮阳伞等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在车身上粘贴、喷涂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的;
使用反光漆面改变已登记的车身颜色的;
改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限速、脚踏骑行装置,以及加装其他动力装置等。
《条例(草案)》规定:
非机动车安装、使用不合格的排气管和照明装置的;
非机动车安装、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遮阳伞等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在车身上粘贴、喷涂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的,处50元罚款。
未满12周岁禁乘副驾驶座位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
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时,须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100元罚款。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
驾驶机动车不得阅读报刊、浏览电子设备、吸烟、饮食、使用头戴式耳机和牵引动物,违者罚款50元。
公交车行驶时
禁止谩骂、殴打驾驶人等行为
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乘车人不得有谩骂、殴打驾驶人、抢夺方向盘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
公共汽车驾驶人遇有乘车人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时,不得有与乘车人谩骂、互殴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及时将车停至安全位置,报警等候处理。
同时,《条例(草案)》鼓励乘车人劝阻、制止和举报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安全状况和交通需求,同公安机关交通、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数量,并采取措施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企业规范有序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和数量有序投放自行车,履行管理责任,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提供服务的自行车。
未按规定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履行管理责任,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能提供服务的自行车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区域,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
所有的法规、条例
都是为了生命更安全、社会更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