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一)
遵义市汇川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名单
(2023年10月26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黄 军为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李 波为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决定免去:
王 航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二)
遵义市汇川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3年10月26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
佘 异为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冯晶晶为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周嵩松为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
李贤莉为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
张 波为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板桥人民法庭庭长。
免去:
张国林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周嵩松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板桥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黄耀阳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职务;
张 勇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三)
遵义市汇川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佘异同志代理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3年10月26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遵义市汇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订)》有关规定,遵义市汇川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佘异同志代理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报遵义市汇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四)
遵义市汇川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赵立武同志辞职的决定
(2023年10月26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遵义市汇川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遵义市汇川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接受赵立武同志辞职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决定接受赵立武同志辞去遵义市汇川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报遵义市汇川区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备案。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五)
遵义市汇川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刘政等6名同志辞职的决定
(2023年10月26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遵义市汇川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遵义市汇川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接受刘政等6名同志辞职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决定接受刘政、张国林、罗美强、王硕鑫、杨泽刚、黄林垚等6名同志辞去遵义市汇川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报遵义市汇川区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