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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结合我省实际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贵州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方案》要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遵循维持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对稳定原则,充分发挥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性,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适当加强省级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市县级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为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省级生态环境规划、跨市(州)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省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制定,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生态环境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督察及省级执法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督察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省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省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全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具有区域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省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入河排污口设置和地方监督管理,市县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地方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地方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县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县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地方环境信息发布,地方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执法、应急、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及运行维护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执法、应急、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及运行维护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全省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省级在乌江、赤水河、清水江等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市县辖区范围内大气、水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和地方政策、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省委、省政府、上级部门交办和其他由省级部门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事权如委托市县行使,通过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市(州)、自治县法规,以及市县地方政策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地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推进市(州)以下改革。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市(州)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市(州)统筹,加大对区域内承担重要生态功能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要将适宜由市(州)人民政府承担的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人民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四)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推进落实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生态环境领域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并适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