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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两地出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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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顺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范围是从境外、中高风险及涉疫地区返回人员返回我县 48小时内的风险人员。
第三条 奖励对象是指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反映举报有价值且与疫情防控有关线索的社会群众。
第四条 奖励条件
经所在镇(乡、街道)社防组核实,举报内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涉疫地区阳性密接或次密接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奖励 1000元;
(二)举报从境外、中高风险地区返顺人员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向所属镇(乡、街道)、村(社区)报告,刻意隐瞒行程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举报从有阳性病例上报但未调整风险等级市(州)返顺人员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向所属镇(乡、街道)、村(社区)报告,刻意隐瞒行程的奖励人民币300元;
(四)举报在接受排查和流行病学调查时,不如实叙述近期行程、居住地和接触人员,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的奖励人民币300元;
(五)举报借用他人通讯工具、使用虚假健康码或行程码截图刻意隐瞒行程的奖励人民币300元;
(六)举报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违反疫情防疫要求,外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人员密集场所、参加聚会等行为的奖励人民100元。
第五条 举报对象已经是社防组融信系统推送的奖励资金减半,出现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情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第六条 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电话、身份证等其他情况。违反工作纪律的将移送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移交县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奖励资金按照据实拨付原则,从县防疫专项转移资金预拨每镇(乡、街道)2万元为前期奖励备用金,由各镇(乡、街道)按照实事求是原则,按照本办法依法依规兑现奖励,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举报电话
县社防组  0854-6821567
长寨街道社防组 18375136559  广顺镇社防组 18285153189
白云山镇社防组 19185384263  摆所镇社防组 13618549612
鼓扬镇社防组 18084226184    代化镇社防组 13885486594
敦操乡社防组 15885577349
第九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长顺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贵定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在提供线索时,应提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风险类型等基本信息。
第三条 线索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人员所属镇(街道)查证属实的且为全县各级防控部门未掌握的,按照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奖励:
(一)举报涉疫地区阳性密接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员线索,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举报涉疫地区阳性次密接者或健康码为红码,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员线索,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举报从县外返回贵定,特别是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且未到村(社区)提前报备或未按规定采取有效出行自我防护措施的人员线索,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元。
如同一问题线索多人分别举报的,将奖励首位举报人;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予发放举报奖励资金:
1.国家公职人员举报的;
2.对疫情防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3.本办法所列风险人员及近亲属举报的;
4.被举报对象已被发现或正在协查处理过程中的;
5.举报的问题情况属实,但不属于疫情防控问题举报范围的;
6.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
第五条 受理举报单位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电话等任何信息。
第六条 举报奖励“谁受理、谁奖励”,奖励资金从县疫情防控工作经费中列支,县社会防控组按照本办法依法依规兑现奖励,接收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举报电话
县社会防控组联系电话:0854—5236038
云雾镇联系电话:0854—5450246
昌明镇联系电话:0854—5310166
沿山镇联系电话:0854—4953885
盘江镇联系电话:0854—5410008
德新镇联系电话:0854—5130066
新巴镇联系电话:0854—5110036
宝山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0854—5133707
金南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0854—5220276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贵定县社会防控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定县疫情现场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来源:黔南州人民政府网

编辑:龙加杰

责编:杨世友

编审: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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