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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静说法丨“东北雨姐”卖红薯粉虚假宣传,消费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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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红主播“东北雨姐”售卖的红薯粉条被质疑一事引发关注。

9月23日,有打假博主发布视频称,其购买“东北雨姐”直播间的红薯粉条并送检,“发现红薯粉条中掺入了木薯淀粉,没有红薯成分。”他们到“东北雨姐”家上门维权时“遭到对方殴打”。

9月30日晚,“东北雨姐”发布致歉声明,称红薯粉条留样产品已送到国标质检部门,暂未检测出红薯粉和木薯粉的成分占比,但二氧化硫等项目符合安全标准,将先行退款。次日,“东北雨姐”商品橱窗客服告诉记者,“测红薯粉属于超范围检测,受舆情影响,多家(机构)不给我们检测,等报告出来我们会进行相应处理。”

“东北雨姐”回应事情经过,视频截图

“十一”期间,有网友发布视频称,“东北雨姐”的拍摄基地空无一人,质疑其已跑路。

10月8日,“东北雨姐”达人客服向记者表示,“没有跑路,家里总有人打扰,雨姐搬出来住了。”针对红薯粉条的检测情况,该客服称,“还在等待检测结果,结果出来后再定赔偿方案,到时候根据官方规定来。”

央视新闻10月12日消息,从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针对近期网络反映的本溪雨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姐传媒”)直播带货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开展的调查已得出调查结论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调查情况

雨姐传媒与朝阳县六河粉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河公司”)签订《直播推广服务协议》,为六河公司直播推广红薯粉条。经检验,其直播推广的红薯粉条送检样品未检出红薯源性成分,检出木薯源性成分,其他检验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经查,雨姐传媒在直播中宣称红薯粉条“除了红薯淀粉、饮用水、食用明矾,没有乱七八糟的”“质量雨姐给你把控”等,与事实不符,属于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处理意见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拟决定对雨姐传媒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1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责令雨姐传媒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因红薯粉条生产企业在外市,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将相关线索移送属地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10月12日,东北雨姐官方账号发布道歉声明,全文如下:

针对本案例,“东北雨姐”售卖的红薯粉条成分不实,这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通过哪些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今天的动静说法,我们邀请到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东北雨姐”售卖的红薯粉条成分不实,这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陆顶盘律师:根据现有的调查结果,“东北雨姐”在直播中宣称其售卖的红薯粉条含有红薯淀粉,但实际检测结果显示其产品中并未检出红薯成分,而是木薯淀粉,这种行为显然属于虚假宣传,且应构成消费者欺诈。欺诈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几个要件:经营者对商品的重要事实作出了虚假陈述;消费者因该虚假陈述而产生错误认识;经营者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其陈述是虚假的;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经营者的虚假陈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东北雨姐”案例中,首先,其在直播中宣称红薯粉条含有红薯淀粉,但实际检测结果显示产品中并未检出红薯成分,而是木薯淀粉。这一行为属于对商品成分的虚假陈述,符合欺诈行为的第一个要件。

其次,消费者基于“东北雨姐”的陈述,错误地认为其购买的产品确实含有红薯淀粉,从而做出购买决定。这一错误认识与“东北雨姐”的虚假陈述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满足欺诈行为的第三和第四个要件。

此外,“东北雨姐”作为直播推广的主体,直接参与了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活动,理应知晓其销售产品的实际成分。故,其在明知产品成分与其宣传不符的情况下,仍然进行虚假宣传,表明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满足欺诈行为的第二个要件。

在法律责任方面,“雨姐传媒”作为市场推广主体,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会受到相应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这也是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雨姐传媒”处以165万元罚款的依据。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退一赔三”的赔偿,即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时,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消费者有权要求更高的赔偿标准,即十倍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消费者健康的保护,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

刑事责任:“雨姐传媒”在售卖红薯粉条过程中,如其行为符合一定条件,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若“雨姐传媒”销售的红薯粉条中故意掺入木薯淀粉却宣称为红薯淀粉,且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数额,则可能构成该罪。

打假博主上门维权时遭到“东北雨姐”或其团队殴打,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陆顶盘律师:如果打假博主在上门维权时遭到“东北雨姐”或其团队的殴打,涉及到人身伤害的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施暴者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如果殴打行为构成轻伤或更严重的伤害,施暴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轻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打假博主被殴打致伤害,其行为人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行政责任:如果伤害程度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施暴者可能会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实施殴打行为的人员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被打假博主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

消费者因购买掺假红薯粉条所遭受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哪些法律途径可以维护自身权益?

陆顶盘解答:关于责任主体:六河公司作为红薯粉条的生产商,在产品中掺入木薯成分而未在配料表中标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反映产品的实际情况,包括成分、添加剂等信息必须明确标注。因此,六河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雨姐传媒公司作为直播推广服务的提供方,在直播推广过程中未能确保所推广产品的信息真实准确,属于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根据《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虚假广告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维权途径:

1. 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消费者可以向所在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查处、调解和依法处理。

2.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请求协助解决纠纷。

3. 提起民事诉讼:消费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销售方和生产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动静律师团解答,请留言告诉我们。在下一期节目里,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见解。

《动静说法》,值得信赖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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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周黔 刘泳林

编辑

周黔 刘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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