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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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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4月6日召开的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全文如下。

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而团结奋斗。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拥戴核心、维护核心、紧跟核心,始终做到对党绝对忠诚。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省之大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主任、厅长组成。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省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省长离黔期间,受省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工作;省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同时离黔的,由省长指定其他副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工作。

副省长实行“AB角”工作制度,一方外出学习考察期间,原则上由另一方代行分管职责;一方因相关公务不能出席的会议活动,原则上由另一方代为出席。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市场意识和质量效益意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动贵州高质量发展、现代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中央和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省各族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坚持投资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坚决杜绝低效无效投资。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要接受国务院的监督;依法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制度。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主任、厅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政府负责人列席。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二)讨论需提请国务院或省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全省财政预决算;

(四)讨论需提请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章、决定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研究部署一定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定期听取全省信访维稳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事项。审议决策使用省本级财政资金1亿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且使用省本级财政资金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5000万元以上的新增财政支出;

(八)研究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九)研究需由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奖惩事宜;

(十)其他需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相对固定安排在星期三,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提请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或副省长提出,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等基础上起草,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按程序报副省长、省长确定。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第二十二条 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主持,副省长、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人列席,通报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沟通明确阶段性重点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签发。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

  省长主持召开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省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纪要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按程序报省长签发。

副省长、秘书长受省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纪要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省长审定。

副秘书长受副省长、秘书长委托,可主持召开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省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未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应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出席,未经批准,不得请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全省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拟在我省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活动,省有关部门和单位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省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省委、省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领学、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重大专项工作和必须直接呈报领导知晓的涉密、紧急事项可以单位主要负责人名义向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呈报专报件,其他事项一律按程序以正式公文报送。不得以本机关名义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拟提请省委审议或提请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省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三十条 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副省长应牵头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省长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省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决定,以及提请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省长签发;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其他公文,原则上由分管副省长签发。省人民政府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部委联合行文的,需在发文前与联合方签发人进行发文会签。

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命令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市、县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市、县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由制定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各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在规定时限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提高发文质量。要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发文计划。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省人民政府批转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凡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要求配套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市、县级政府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省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请示报告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省工作大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或省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省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经省长、分管副省长审核。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定期书面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为省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第八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的部署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督查,坚持督调结合、督帮一体、以督促改,保障政令畅通,确保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全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九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有关规定,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坚定不移把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推进。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调研,掌握真实情况,了解真实民意,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调研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落实。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代表省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离黔出差(参加会议活动、考察调研、对接工作、招商引资等)、出国(境)考察访问,以及离岗休假、学习等,应事先向省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筑(参加省委、省人民政府会议活动除外),应事先请示分管副省长,并提前3天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报告事项包括行止日期、地点、事由及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省长和秘书长。因病因事(非公务)离岗、外出等,需按规定报批请假。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公务用车、差旅费开支、津补贴发放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图虚名、不务虚功,以过硬业绩体现新气象、展现新作为。坚持反“四风”、树新风,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201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编辑

任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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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宇

编审

王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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