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夏天,网剧《隐秘的角落》让一群“坏小孩”走近大众视野。孩子是否一定都是天真善良的?我们应该用什么方式对待一些有可能“变质”的孩子?一系列探讨把问题的本质引向了未成年人犯罪这一藏在“隐秘角落”的社会痛点。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化趋势,并出现了极端恶性犯罪个案,引发社会关注的同时,外界也期待法律法规的完善。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两部法律草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即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最新回应。
“他只是个孩子”不再是未成年人犯罪借口
12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这一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勇在23日的分组审议中指出,这是在特定情形下、采取特殊措施、经特定程序所作的个别下调,不是普遍性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他认为,结合草案另一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来看,修改内容一宽一严,从两方面入手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实际上,今年10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就将低龄未成年人负刑责的情形作了限定。至于修法背后的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曾表示,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随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案情的披露,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已成为公众讨论的社会热点议题,很多人在未成年人触犯法律时,越来越不能接受“他只是个孩子”的借口,呼吁给予被害人和公众更多的法律保护。此番有条件、附程序,降低刑责年龄的修改回应了社会关切,有声音表示,现在的孩子心理年龄早熟,支持法律修改。
建立家校合作机制 对待犯罪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
显然,降低刑责年龄并不是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一劳永逸的方法。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总体上仍应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此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规定,明确学校和家庭应当建立家校合作机制。
涉及“家”,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在该草案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崔建梅对此表示赞同。其认为,对于有了刑事犯罪行为但是没有到承担法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如果监护人或父母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应该考虑追责,这也是对社会负责。
涉及“校”,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申请进入专门学校的入学程序: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分组审议时委员们提出了补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恒建议增加“在学校实施明显的欺凌行为,打骂老师和同学的行为,故意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和同学的财物”的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则建议增加“参与网络攻击导致信息基础设施受到破坏甚至瘫痪”的情形。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需要形成社会合力
分组审议时,与会人员认为无论是刑法修正案草案、还是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都体现出法律修改与时俱进的特性。
诚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正如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锐所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是平安中国建设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
全国人大代表杨莉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个层面共同努力,既需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更需要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政法、教育、公安等多部门、多领域形成体系保护网络,通过心理、劳动、法律、智力、文化等多种手段去教育引导,改变一个孩子。
而改变一个孩子在于让其认识到“做错事要付出代价”“犯罪要受到惩罚”,也在于让其成长道路重回“正轨”。处于此点考量,很多与会人员关注到了未成年人接受专门教育之后的情况。
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江小涓指出,专门学校应注重教育质量,保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按照未成年人的意愿继续提供高中阶段普通教育或者职业教育,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接受专门教育后重新融入社会。
(作者:李京泽 张素 梁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