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桃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雪松受贿案,被告人张雪松因涉嫌受贿,可能会获刑期两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雪松,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正县级工作人员。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4年6月,被告人张雪松在担任铜仁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为铜仁西南商贸公司在开发某项目的土地挂牌予以关照,同时,被告人张雪松放贷百余万元资金给铜仁西南商贸公司的股东曾某某。2016年10月,被告人张雪松为了给女儿在深圳购买房屋,向铜仁西南商贸公司的股东曾某某、付某和李某某三人每人索要20万元共计60万元。
被告人提出,60万元是向三人借贷的,不是索贿。被告的辩护人也认为,本案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雪松因身体原因,于2014年6月离岗待退后,便没有再参与市国土资源局的任何具体业务,因此,被告人张雪松并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
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放贷给曾某某是收取了高额利息的,而他向曾某某等三人索要60万元时,既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由此可以推断被告人张雪松向曾某某等三人索要60万元并非借贷。同时,被告人张雪松曾为曾某某等人的公司在项目上给予过关照,而曾某某等三人均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与被告人张雪松所任职的铜仁市国土资源局有行政管理关系,双方都清楚今后的项目开发上仍需要张雪松的帮助,有期待利益。
同时,被告人张雪松全部受贿款系索贿所得,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主动到监察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人:被告人张雪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雪松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因本案案情重大,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