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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静说法丨“甘肃地震跟我有什么关系”女网红道歉,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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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拥有300多万粉丝的女网红“董事轩”在直播时称,“甘肃地震离我这儿800公里远,跟我有什么关系吗”。因为她说话时面带笑意,女网红的言行引发不少争议。不少网友在其评论区留言:“这种应该直接封杀,拿灾难开玩笑真的没有底线”“这个真的无法原谅,别人天灾,她倒好说风凉话”。

12月21日凌晨,该网红发文道歉。

“董事轩”称,当时并没有意识到甘肃地震有这么严重,也没有想到很多甘肃的同胞们因为这场地震失去了家园。“对甘肃灾难中的同胞以及抗震救灾的工作人员说一声对不起,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在公众平台没有注意自己的言行,对不起”。

“董事轩”还称,以后在生活各方面都会规范自己的言行。

据有媒体报道,平台已对涉事账号作出处罚,据快手发布的治理公告显示,对涉事账号作出的处罚为:禁言30天。

然而,“董事轩”的道歉并未得到大家的谅解,不少网友认为她之所以这样做只是为了自己的前途与利益,怕因为此事账号被封。

很多网友还质疑她道歉态度根本不诚恳,因为她的道歉声明只发布在小号中,而她300多万粉丝的大号中却没有道歉声明,她还把大号的评论区关闭,只允许她的朋友可评论。

女网红对灾难轻视和对受灾者冷漠,从法律角度看,她是否触及法律?其言行会产生什么影响?今天的动静说法,我们邀请到王民彪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律师:道德层面大于法律层面

从法律角度看,女网红有没有触及法律?

王民彪: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公众人物进行定义以及对其社会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本事件行为及影响来看,道德层面大于法律层面。情况严重可能触及三方面法律:

民事方面:

这方面涉及到网络平台与发布者,对于网络平台有监管审核义务,发现发布者有不当言论应立即督促发布者改证甚至根据平台管理规定对该发布者采取封号等处罚;对于发布者来说,如果捏造、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将承担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比如民事赔偿、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行政方面: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人陈述的灾情是真实发生的,没有“散布谣言”没有“谎报”。那是否满足“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呢?如果行为人是“不小心”传播了负能量,那她需要积极地通过各种措施消除影响,以证明其不是法条中所规定的“故意”。否则,需要受到相应处罚。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律中“故意”“过失”等主观性词语需要客观的表现来证明。

刑事方面:

入刑方面更加严格,行为人如果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明知编造”虚假信息“散布”或“指示他人散布”;或者该事件发展成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行为人即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女网红作为公众人物,其言行会产生什么影响?

王民彪:公众人物是一个社会层面的概念,其言行能够影响到公共利益。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个人必须以社会为背景来生活,这意味着个人利益不可能全部得到满足,需要每个人交出部分利益来构成高层次的公共利益。公众人物的影响力越大,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就越大。公众人物的标签不再是个人,其得到的资源与财富都是来自于社会,从法理上来说应当负有相应的社会责任。就算是对于个人来说,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个人是应该做出让步;个人因为私欲而触犯公共利益时,个人将受到惩戒,更何况公众人物。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公众人物的不当言论,轻则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若影响到公共利益造成恶劣影响,亦将会受到法律严厉的惩罚。

说法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动静律师团解答,请留言告诉我们。在下一期节目里,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见解。

《动静说法》,值得信赖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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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周黔 刘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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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黔 刘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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