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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妇联】“两法两条例”宣贯之【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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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人生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第一任老师。好的土壤能栽培起参天大树,好的家庭教育才能塑造出健全品格。

为帮助我省家长群体能够科学掌握家庭教育的常识与方法,主动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和义务,主动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贵州省妇女联合会与贵州广播电视台教育事业部邀您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等促进依法家教的相关法律条例。

家庭教育的主体原则上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当父母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时,则由未成年人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叔伯婶婶等其他监护人担任。监护人具有建设家庭、教育子女、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尊重并保护子女的责任。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关系是孩子的第一节社会关系课堂,只有保障未成年人拥有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才能帮助他们健康成长,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本期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全文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编辑

郭军

责编

罗芳杰

编审

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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