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刘昭义受贿一案,以被告人刘昭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刘昭义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昭义利用担任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融资借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360万元,其中200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昭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刘昭义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