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委原常委、贵州贵安新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副主任唐兴伦(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唐兴伦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唐兴伦利用担任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委副书记、区长,贵阳市政府副市长,贵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