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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静说法丨KTV饮酒后,男子不幸身亡!律师提醒:酒局所有人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动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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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日23时,小唐约上小李、小张至某KTV唱歌饮酒,小郭作为该KTV酒品销售人员同时参与聚会饮酒。

次日凌晨,小高电话联系小唐于凌晨1时20分到达KTV,碰到小华,一同至聚会包厢参与饮酒。

聚会期间,共消费小瓶百威啤酒55瓶。后来,小李和小华先行离开。

次日凌晨3时45分,小唐、小张和小郭离开聚会包厢,此时小高在包厢的长沙发上睡着并伴有呼噜声。三人离开前,小唐轻拍小高试图唤醒他,但小高没反应。三人离开后,KTV工作人员数次进入该包厢打扫、巡逻。

次日17时57分,KTV工作人员发现小高唤不醒,报120送医,医院诊疗意见为无生命体征、无抢救意义。

2022年11月24日,派出所出具调查报告,排除暴力性损伤致死原因。

近年来,醉酒死亡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频繁发生。案件中共同饮酒的5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KTV作为娱乐服务经营场所,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今天的动静说法,我们邀请到徐燕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共同饮酒的5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徐燕: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相聚喝点酒是很常见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共同饮酒人之间会产生相应的附随义务,即共同饮酒的参与人之间在饮酒过程中及饮酒之后应当承担相互提醒、劝阻、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本案中共同饮酒后发生死亡事故,共同饮酒的另外5人若未尽到上述相应义务,则构成民法上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KTV作为娱乐服务经营场所,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徐燕:KTV作为娱乐服务经营场所,应对其进出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负有检查、督促、维护等责任,在消费人员长时间饮酒时,其工作人员应对过量饮酒人员的安全做到一定的提醒义务,而本案KTV的工作人员小郭在工作时间也一并参与了饮酒,其行为欠妥,且小高在包厢的长沙发上睡着后,KTV工作人员数次进入该包厢打扫、巡逻,未及时发现异常,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KTV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如果饮酒出事哪些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徐燕: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有无过错。按照共同饮酒的生活常识和行为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什么是酒后注意义务?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什么?

徐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首先要注意自身安全,在参加群体性共饮活动后,对于共同饮酒人需尽到提醒、劝阻、扶助、照顾、护送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比如:安全将醉酒人送回家中交至家人照看、在醉酒人有明显不适时及时送医救治、在醉酒人仍要驾车时及时劝阻等。

在日常生活中,避免在饮酒期间进行劝酒、灌酒或者强迫他人喝酒的行为,也需注意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身体不适或有其他不适宜饮酒的情形,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说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动静律师团解答,请留言告诉我们。在下一期节目里,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见解。

《动静说法》,值得信赖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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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泳林 周黔

编辑

刘泳林 周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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