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晚间,中基协同时修订发布两份重磅自律规则——《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下称“《注册登记规则》”)。
对于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细化了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约束措施,压实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并结合实际丰富从业资格取得方式;对于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的修订规范了各类特殊产品基金经理的具体标准,将投资经理登记管理规程统一纳入自律规则中,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员专业履职能力和工作经验要求。
中基协表示,本次修订旨在推动建立职业道德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的基金从业人员队伍,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提供人才保障。
《管理规则》
明确禁止从业人员六大行为
记者发现,该修订内容对近年来基金从业人员易发生的不利于行业长期、高质量发展的热点事件也进行了进一步约束和强化。
其中,此次修订新增了对基金从业人员的六项禁止性行为要求,即不得有滥用职权、商业贿赂、不当言论、干扰监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六项禁止行为。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忠实义务、审慎义务、守法合规义务、利益冲突管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适当性义务、公平竞业义务和保密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该修订还将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纳入六大行为当中。
五类人员应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修订后的《管理规则》,通过所在机构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五类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包括:
一是公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二是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
三是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四是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五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拓展为五种
根据修订后配套规则,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拓展为以下五种:
一是基金从业考试。按照所从事的业务类型通过相应考试科目。
二是资格认定。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或者具备境外相关从业资质的境外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专业科目。
三是从业经历认定。具备10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历的私募股权(含创投)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
四是“学历认定+考核”。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相关人员在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前,应当通过所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
五是“专项培训+考核”。前期在“专项培训+考核”试点中已经取得临时从业资格的部分商业银行基金销售人员,临时从业资格到期并完成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后可申请将临时从业资格转为基金从业资格。
新增“学历认定+考核”、从业资格认定
本次修订后的《管理规则》配套规则,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也得到了进一步拓展。除了此前的基金从业考试、资格认定外,增加了从业经历认定、“学历认定+考核”、“专项培训+考核”等方式。
首先,经各类机构聘用的从事各类基金业务的境内人员,通过“学历认定+考核”方式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的,应当先通过所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再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其次,协会制定并定期更新考核大纲和试卷,提供在线考核的平台。
再次,应知应会考核通过协会指定的系统在线完成,考核不限时间、不限频次、不限参加人数,个人提出申请,由所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场地举办。
最后,机构应当指定专用场所作为考场,配备监考、督考等管理人员,搭建能够覆盖全部考核人员的监控摄像头。机构应当妥善记录并留存考核现场照片、过程录像及签到表等资料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根据《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人员所在机构及组织应知应会考核的其他机构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应知应会考核管理制度,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及时向协会报告违规违纪情形。人员所在机构的合规风控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
压实机构主体管理责任
根据《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机构未按照要求履行考务组织职责的,协会将按照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取消当场考核结果、暂停受理相关业务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合规风控负责人采取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措施;
个人存在违反考试纪律情形的,协会将按照违纪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取消当场考核结果、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从业资格,应知应会考核、“专项培训+考核”及基金从业考试禁考1至3年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注册登记规则》
《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则于2012年发布,明确了基金经理注册管理的条件标准、办理流程、报送材料等具体要求,为规范基金经理执业行为奠定了基础。本次修订对过去碎片化的规则进行了梳理整合,规范了各类特殊产品基金经理的具体标准,将投资经理登记管理规程统一纳入自律规则中,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员专业履职能力和工作经验要求,将规则名称改为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规则》)。
中基协表示,该规则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督促投资管理人员及其任职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经理注册要求更为严格
修订后的《注册登记规则》规定,存在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其中,明确提出了以下几种情况不得给予注册:
一是无特殊情况下管理公募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
二是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 1 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
三是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即最近1 家任职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3 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 次以上;或者最近 1 家任职单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 年内变换任职单位3 次以上;
四是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未满 6 个月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
在申请基金经理注册,拟聘任基金经理则需要承诺:无特殊情况不在公募基金产品募集期、封闭期(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以及管理公募基金产品 1 年内主动离职。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当亲笔书写个人承诺,在承诺中明确不少于1年的最短任职期限,并签名。
对于基金经理的变更,《注册登记规则》明确,当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封闭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时,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此外,管理养老目标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REITs基金等特殊产品的基金经理,在满足前述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对应的从业经验或者投资业绩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