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黔东南州农村农业局获悉,为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共同守护母亲河,2021年1月1日起,黔东南州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实施十年禁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长期禁捕。
雷博林 摄
据介绍,黔东南州境内禁捕的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禁捕,具体分别为:清水江天然水域(包括重安江、巴拉河、巫密河、乌下江、亮江、六洞河、鉴江河的天然水域),㵲阳河天然水域(包括龙江河的天然水域),洪州河天然水域,汇入乌江的黄平浪洞、平溪、纸房、施秉牛打场等乡镇河流的天然水域。
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长期禁捕。黔东南州境内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包括:㵲阳河黄平段瓦氏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镇远龙江河裂腹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岑巩龙江河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剑河清水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台江翁密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据了解,禁捕期间,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禁捕水域开展捕捞作业;在天然水域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船艇、排筏、钓鱼棚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垂钓;禁止电鱼、毒鱼、炸鱼和使用可视设备钓鱼、捕鱼;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在天然水域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销售垂钓渔获物;禁止以天然河(江)鱼、野生河(江)鱼招揽顾客、售卖活动;禁止发布天然河(江)鱼、野生河(江)鱼、违法捕捞工具广告;禁止门头、广告牌、菜单、菜谱等出现天然河(江)鱼、野生河(江)鱼等字样;专项(特许)捕捞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利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根据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负责本区域内全面禁捕工作,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从严从重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具体通告如下:
黔东南州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全面禁捕
通 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城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州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江流域天然水域。清水江天然水域(包括重安江、巴拉河、巫密河、乌下江、亮江、六洞河、鉴江河的天然水域),㵲阳河天然水域(包括龙江河的天然水域),洪州河天然水域,汇入乌江的黄平浪洞、平溪、纸房、施秉牛打场等乡镇河流的天然水域。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㵲阳河黄平段瓦氏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镇远龙江河裂腹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岑巩龙江河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剑河清水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台江翁密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禁捕时间
(一)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禁捕。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长期禁捕。
三、禁止行为
(一)禁捕期间,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禁捕水域开展捕捞作业;在天然水域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船艇、排筏、钓鱼棚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垂钓。
(三)禁止电鱼、毒鱼、炸鱼和使用可视设备钓鱼、捕鱼。
(四)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在天然水域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销售垂钓渔获物;禁止以天然河(江)鱼、野生河(江)鱼招揽顾客、售卖活动;禁止发布天然河(江)鱼、野生河(江)鱼、违法捕捞工具广告;禁止门头、广告牌、菜单、菜谱等出现天然河(江)鱼、野生河(江)鱼等字样。
四、专项(特许)捕捞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利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五、监管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负责本区域内全面禁捕工作,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从严从重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禁止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鼓励广大群众劝阻、制止和举报非法捕捞、违规垂钓行为。八、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
报警电话:州公安局 110
举报电话:州农业农村局 8507931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州交通运输局 12328
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 黔东南州公安局
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