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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庭暴力说不!《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赶快来了解一下

贵州省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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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和家庭的反家暴意识,保护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贵州省妇联开设了反家暴小课堂,为大家准备了一份最详细的权威解读,想要更好更快的学懂学透《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赶紧转载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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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以来,西部省区出台的首个配套地方性法规。

《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条例》共五章四十条,针对家庭暴力隐蔽性强、取证困难、容易反复的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借鉴外省的经验,总结我省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长期积累的好的做法,重点在预防和处置措施上作出了细化和明确。

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家庭暴力在我省仍高发,反家庭暴力形势依然严峻。据贵州省妇联统计,2016年至2018年全省各级妇联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件在婚姻家庭类投诉件中占比分别为38.4%、41.8%、49.2%。

在反家暴的道路上,我省一直都在不断前行。2018年在第九次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上,省人大牵头正式启动了《条例》的起草工作,随即成立了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高等院校法学专家、律师等组成的《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开展了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等起草工作。

起草组深入全省9个市州、贵安新区的部分县区、乡镇、村一级基层有关单位,走访听取人大代表、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论证会,反复讨论修改。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起草组还充分考虑与上位法的衔接,让反家暴的措施更加具体和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结合贵州省情,让《条例》体现地方特色,更具“黔味”。

工作机制更加明晰。《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参加的定期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内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明确了妇儿工委的具体职责,强调建立家庭暴力预防、处置、救助一体化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建立家庭暴力监测评估制度,建设信息统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预防责任更加明确。《条例》确定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宣传教育的体系。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民政、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以及乡镇街道、村居委、学校、幼儿园、新闻媒体等机构和单位的任务分别进行了细化。第十二条明确发挥妇联12338妇女儿童维权公益热线的作用和共青团12355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作用,强调各人民团体针对自己服务的不同人群开展宣传教育和家庭纠纷疏导、调解作用。第十九条特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

贵州特色更加凸显。《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成立具有民族特点或者地域特色的调解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宣传、调解等工作”。这条就是从基层的“巾帼调解队”采取山歌调解的经验总结而来的,体现了贵州特色。

处置责任更加清晰。为更好维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的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处置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强调了首接责任。

强制报告制度更加细化。《条例》第二十二条例列举了哪些家暴行为或者疑似家暴行为应当划入强制报告的范畴。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和妇联等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遭受强迫婚嫁等以暴力行为干涉婚姻自由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强化“告诫书”的作用。为强化告诫书的使用,发挥其对家暴行为的教育警示作用。《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同时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规定“村(居)民会、妇联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定期查访,回访加害人、受害人,监督加害人是否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并将监督情况记录存档。查访、回访中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反馈公安机关”。

强化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戒规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这是在上位法基础上,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的补充细化规定,以进一步震慑施暴者,保护家暴受害人。

强化公职人员在反家暴中的表率作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构建文明和谐家庭关系,不得有任何家庭暴力行为”。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公职人员,公安机关出具书面告诫书的,还应当同时将书面告诫书抄送其所属单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反家庭暴力工作涉及各个部门、方方面面,涵盖报警、求助、就医、伤情鉴定、庇护、人身安全保护、法律援助、调解等多个环节,需要多部门统筹、协调、合作,建立预防、处置、救助一体化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并发挥作用。在依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同时,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宣传,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形成对家庭暴力抵制并采取“零容忍”态度的良好氛围,共同建设新时代幸福美好家园。

编辑

曾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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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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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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