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文明城市需要我们共同参与,请爱护我们的城市,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不文明行为处罚有关规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
(三)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生态文明建设行为规范,维护城市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随意倾倒垃圾、污水;
(三)乱涂、乱贴、乱画;
(四)违章占道摆摊设点;
(五)损坏树木花草、绿化设施;
(六)违法横过道路;
(七)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乱涂、乱贴、乱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章占道摆摊设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且按照造成损失价值的1至3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