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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贵州一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毕节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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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铁拳”行动
第三批典型案例正式公布

1.中国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提供虚假资料登记注册公司案

2020年4月13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群众举报中国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虚假注册登记的移送报告,称中国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涉嫌提交虚假资料登记注册分公司。  

经查,中国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于2005年10月9日被吊销。当事人登记注册时所提供的中国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章程、《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及《关于“吴某全同志职务任命”的通知》等资料均属虚假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且情节严重,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赫章县某某大酒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0年4月8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赫章县某某大酒店进行检查时,该当事人不能提供其正在使用的电梯(产品编号为D201401062)的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经查,该当事人使用的电梯(产品编号为D201401062)未经定期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

3.毕节市某某气瓶检验有限责任公司超出核准范围从事检验案

2020年10月30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有瓶身标注为二甲醚气瓶,瓶身颜色为液化石油气气瓶颜色的移动气瓶在我市辖区流通。

经查,以上气瓶由织金县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充装,在该批气瓶到期前将其送到毕节市某某气瓶检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验。毕节市某某气瓶检验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液化二甲醚气瓶的检验资质,管理不规范,未认真审核使用单位委托,根据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检验标准《液化石油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2011)对该批委托检验气瓶进行了检验,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毕节市某某气瓶检验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超出核准范围从事检验的行为,技术负责人王某民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严某周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毕节市某某气瓶检验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对王某民处罚款7000元;对严某周处罚款5000元。

4.大方某某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1年3月24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在大方某某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前台资料柜中,发现该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某某教育报名协议》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查,大方某某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与消费者签订了《某某教育报名协议》共17份,除学生个人信息外,条款和内容均相同,为格式模板。其中,说明部分的第三条内容为:“一经报名缴费,学校概不退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5.贵州某某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观光车)案

2021年3月23日,毕节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贵州某某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17台观光车进行检查,发现上述观光车已超过检验期,遂对上述观光车进行了查封处理。

经查,当事人未按流程申请对观光车进行定期检验,并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处罚款7万元。

6.李某兵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1年3月11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兵销售的“延长线插座”“转换器”“一开双控”电器设备进行抽样,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上述3批商品均为不合格。李某兵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没收违法销售的“延长线插座”7个、“转换器”14个、“一开双控”12个,处罚款1680元。

7.纳雍县某某建材经营部涉嫌经营未经认证的室内加热器(浴霸)案

2021年3月23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昌分局执法人员对纳雍县文昌办事处环城路的纳雍县某某建材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无CCC认证标志的待售OPGCDD室内加热器(浴霸)和OPLPOEZN室内加热器(浴霸)。 

经查,当事人待售OPGCDD室内加热器(浴霸)和OPLPOEZN室内加热器(浴霸),无CCC认证标识,未经过认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6000元。

8.赫章县某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案

2020年11月25日,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赫章县某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对4只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                

经查,赫章县某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对4只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并装入了车牌号为贵CWN589的运输车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7.4万元。

编辑

彭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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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畅

编审

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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