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建军等 21 人涉嫌诈骗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车辆
经审理查明:2018 至 2019 年 6 月期间 , 以赵建军为首要分子,孔德林、李奎、黄明利、韩亚、安邦华、卢贵能、李丰年、漆桂兵、杨娟为固定成员的犯罪集团,拉拢社会闲散人员付乾、蒙元、蔡强、陈文雄、阳成双、林芳、付立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取低价购买因违章、查封、锁定不能上路行驶及过户交易的车辆并对车辆发动机号和车架号进行更改、伪造行驶证及对车辆进行套牌、冒充车主、伪造合同、编造谎言等方式多次实施诈骗,诈骗金额 486.165 万元。
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逐步形成以赵建军为首要分子,以孔德林、李奎、韩亚、李丰年、黄明利、卢贵能、安邦华、杨娟、漆桂兵为固定成员的犯罪集团。
赵建军等人伪造车辆质押合同
2017 年 9 月,赵建军将蒋某某质押给高某某的车辆停放在高某某的停车场内 , 赵建军、黄明利在明知蒋某某的车辆去向的情况下 ,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 以帮高某某找车和稳住车主为由骗取高某某和沙某某 2.1 万元。
2015 年 11 月 15 日,赵建军、李奎 ( 已判刑 ) 将王某某一辆价值 13.884 万元本田雅阁轿车盗走。
2017 年 2 月 9 日,赵建军、汪跃、陈宏玉、靳海涛、吴飞云持械随意殴打石某、李某某并砸坏石某、李某某驾驶的车辆。
一审法院根据赵建军等 21 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十八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处赵建军等人将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对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赵建军等 8 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一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 二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 三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 四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