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韩某平等9人涉黑案作出二审裁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某平等9人最高获刑20年。此前,一审宣判后,韩某平等被告人不服,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黎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以被告人韩某平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在黎平县城及周边区域,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并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扰乱、破坏黎平县城及周边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给黎平县社会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造成重大影响,致使多名群众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
黎平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相关事实和证据,判决被告人韩某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欧阳某立等8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黔东南台记者 黎平台 王鸿叶 刘正兵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