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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静说法丨医院职工遭电诈后和单位均被卫健局处罚!律师:处罚即不合理也不合法

动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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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有网友发布网帖反映,疑为浙江温州文成县卫生健康局下发的文件显示,该县某医院职工遭遇电信诈骗损失4万多元,县卫健局全县通报批评,对该职工和所在医院均予以处罚。6月22日,文成县人民医院一位医护人员表示,近期该院确有职工被骗钱,医院被扣罚10万元绩效奖要求职工平摊,不过暂未执行。当地警方证实,接到过关于文成县人民医院职工被骗钱的警情,案件已移交刑侦部门。

网帖中的文件(社交平台网帖截图)

文件中还提到,“经局党委研究,对涉事医院及个人作出在全县卫健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其中,涉事医院扣除绩效奖10万元,取消2024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该职工个人由涉事医院扣除绩效奖1000元,取消2024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两年内暂缓职级晋升。”

6月22日下午,据澎湃新闻报道,温州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电信诈骗是个人行为,其职工本身也是受害者,引申到职务的处罚确实欠妥,已经提醒文成县各级各部门需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目前文成县有关部门领导已对涉事员工进行了安慰和关怀。

上述负责人表示,反诈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就文件是否能撤销一事,需要文成县有关部门进行回答。

6月22日晚,文成县卫生健康局发布情况说明:决定不当,予以撤销。

遭受诈骗的职工作为受害者,医院作出的处理是否合理合法?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天的动静说法,我们邀请到徐燕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医院对遭受诈骗的职工作出扣绩效、取消评优评先、暂缓职级晋升的处理,从法律角度看,是否合理合法?遭受诈骗的职工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徐燕律师:依据浙江温州文成县卫生健康局下发的文件显示,被骗钱被处罚的职工是文成县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若医护人员遭受诈骗不是因为工作失职受骗,也未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医院对遭受诈骗的职工作出扣绩效、取消评优评先、暂缓职级晋升的处理,即不合理也不合法,该职工本已是受害人,再对其作出处罚,反而会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遭受诈骗的职工可以选择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若该职工对浙江温州文成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信访、逐级反映,向上级部门申诉。

若让医院全体职工平摊扣除的10万元绩效,从法律角度看,是否合理合法?职工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徐燕律师:若医院全体职工与此事件无关,反而让医院全体职工无故平摊扣除的10万元绩效,于理于法,均不妥。

因浙江温州文成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是系统内部的处理决定,而非行政处罚,职工对此不服,可以通过信访、逐级反映,向上级部门申诉。

什么是电信诈骗?在我们生活中,如何防范预防电信诈骗?

徐燕律师: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伪造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达到欺骗的目的,如冒充公检法、商家公司厂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等各类机构工作人员,伪造和冒充招工、刷单、贷款、手机定位和招嫖等形式进行诈骗。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互联网全球化日益发展使得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突出,保护好个人信息是保障财产权重要基础。一方面,我们应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者保护信息安全法定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我们尽量做好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除此之外,若涉及到财产方面的问题,一定要多加确认、核实,以防上当受骗。

说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动静律师团解答,请留言告诉我们。在下一期节目里,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见解。

《动静说法》,值得信赖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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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泳林 周黔

编辑

刘泳林 周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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