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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防范未“燃” 避免引“火”烧身—兴义法院发布森林火灾典型案例

黔西南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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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将至,正是祭祖、踏青的时节,是森林火灾集中高发时期,也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期,祭祀焚香、燃烧秸秆若疏忽大意、处理不慎便引发森林火灾。

为严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兴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森林火灾案件进行通报,以示警醒。

案件回顾

2023年5月4日,张某秀(1955年生)在兴义市捧乍镇自家地里焚烧菜籽杆时,火势无法控制,引发重大森林火灾

(火灾现场)

法院审理

 2024年3月14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秀犯失火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秀在兴义市捧乍镇自家地里焚烧菜籽杆时引发重大森林火灾。经测算,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831.5008公顷(12472.53亩),受害面积810.8413公顷(12162.62亩),其中受害非林地面积为108.3684公顷(1625.55亩),受害林地面积702.4729公顷(10537.07亩),林地经济损失折合5067428.79元,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另查明,案发后,张某秀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

    兴义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庭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秀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后,被告人张某秀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火灾现场)

法官说法

森林防火,警钟长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以身试法,一旦引发森林火灾,必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犯失火罪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罚。我们要自觉遵守森林草原禁火的相关规定,唯有敬畏自然,遵守法律,才能避免粗心大意者“引火烧身”。

法律链接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兴义市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原则,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核心理念,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水平,依法办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为建设康养胜地、人文兴义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来源: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编   辑:张   珊   杨枕鑫(实习)

责   编:王   军

编   审:张   翔

编辑

刘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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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宇

编审

李铁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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